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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(fā)布《惠州市契稅征收管理辦法》的公告

發(fā)布時間:2012-2-27 20:45:47    點擊:2407次




 

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(fā)布《惠州市契稅征收管理辦法》的公告
發(fā)布時間: 2011-11-30
 
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
 
惠州市契稅征收管理辦法
 
第一條 為了加強契稅的征收管理,保證國家稅收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貫徹實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和《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我市境內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,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條例、細則和本辦法的規(guī)定繳納契稅。
本辦法所稱土地、房屋權屬,是指土地使用權、房屋所有權。
本辦法所稱承受,是指以受讓、購買、受贈、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、房屋權屬的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單位,是指企業(yè)單位、事業(yè)單位、國家機關、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。
本辦法所稱個人,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:
(一)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;
(二)土地使用權轉讓,包括出售、贈與和交換;
(三)房屋買賣;
(四)房屋贈與;
(五)房屋交換。
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,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。
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,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,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,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、贈與、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,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,取得貨幣、實物、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,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,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房屋買賣,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,由承受者交付貨幣、實物、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房屋贈與,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。
本辦法所稱房屋交換,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。
第四條 土地、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,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、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:
(一)以土地、房屋權屬作價投資、入股;
(二)以土地、房屋權屬抵債;
(三)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;
(四)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。
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%。
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:
(一)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土地使用權轉讓、房屋買賣,為成交價格;
(二)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改為出讓的,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;
(三)土地使用權贈與、房屋贈與,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轉讓、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;
(四)土地使用權交換、房屋交換,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價格的差額;
(五)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另一方提供資金的雙方合作建房,屬于土地權屬轉移,對提供資金方征收契稅,計稅依據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。以上價格包括合同確定的價格以及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、實物、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。
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,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、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,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相關規(guī)定核定計稅價格;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,可根據《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》第三條中的“納稅人對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持有異議時,應參照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的相關規(guī)定,啟動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重新認定和復核裁定程序予以解決。”進行重新核定計稅價格。
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:應納稅額=計稅依據×稅率。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。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,按照納稅義務發(fā)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。
第八條 契稅的繳納方法。
(一)納稅人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,
(二)納稅人委托他人繳納。
采取委托他人方法繳納契稅的,納稅人應與受委托人簽訂委托書,受委托人持委托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。
第九條 契稅納稅申報。納稅人按照要求填寫《契稅納稅申報表》,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(或征收窗口)辦理契稅納稅申報。
契稅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需提供以下資料:權屬轉移合同或公證書、享受減半或減按1%征收契稅的相關證明、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。
第十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,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。納稅人應當自契稅納稅義務發(fā)生之日起10日內,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,自納稅義務發(fā)生之日起180日內繳納稅款。納稅人未按照規(guī)定期限申報稅款的,稅務機關可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罰;納稅人未按照規(guī)定期限繳納稅款的,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罰,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。
第十一條 契稅的減免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減征或者免征契稅:
(一)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軍事單位承受土地、房屋用于辦公教學、醫(yī)療、科研和軍事設施的,免征;
(二)城鎮(zhèn)職工按規(guī)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,免征;
(三)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,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;
(四)土地、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、占用后,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,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(guī)定補償標準的,免征契稅;
(五)納稅人承受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荒灘土地使用權,用于農、林、牧、漁業(yè)生產的,免征契稅;
(六)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其他減免項目。
根據財稅【2010】94號文件,個人購買普通住房,且該住房屬家庭(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唯一住房的,減半征收契稅;個人購買建筑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,且該住房屬家庭唯一住房的,減按1%稅率征收契稅。
經批準減征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、房屋的用途,不再屬于契稅減征、免征范圍的,應當補繳相應的稅款。
凡享受減稅、免稅的納稅人,應在簽訂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,向土地、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減稅、免稅申請,填寫“契稅減免申報審批表”,并同時報送房地產交易情況及有關減免證明材料。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,按照契稅的減免權限及時辦理減稅、免稅或上報手續(xù)。
除國家規(guī)定的減免范圍,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減免契稅。
第十二條 契稅減免的審核方式。契稅減免稅審核分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方式。
(一)簡易程序:以下減免稅項目因涉及自然人申報較多、具有普遍性,減免稅證明資料較明確、規(guī)范,可實行主管稅務分局一級審核、即時辦理:
1、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,且該住房屬家庭(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唯一住房的;對個人購買建筑面積90平米以及以下普通住房,且該住房屬家庭唯一住房的。
2、個人拆遷補償購買住房,對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分,免征契稅。其中拆遷補償金額超過100萬元(含)的以及對納稅人提供的減免稅資料存在疑點的,可不實行即時審核,如采取一般程序審核方式,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。
(二) 一般程序:簡易程序項目以外的減免稅項目均為一般程序項目。對不具有普遍性,減免稅證明資料不能統一規(guī)范或情況較復雜的,實行一般程序審核。
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,設稅務分局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初審、各區(qū)(縣)地方稅務局復審兩個審核程序;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(含10000萬元)以上的,設稅務分局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初審、各區(qū)(縣)地方稅務機關和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復審、按規(guī)定上報省局再審三個審核程序。
第十三條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的契稅征收管理。
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每月在納稅申報的同時報送已銷售商品房的累計合同簽訂情況、契稅代收和契稅代繳情況,具體報送格式由主管稅務機關制定下發(fā)。各主管稅務機關在契稅申報審核的時候,加強備案合同金額與房地產開發(fā)公司納稅申報金額的審核比對;加強房地產開發(fā)公司營業(yè)稅申報金額與契稅申報金額的審核比對;加強房地產開發(fā)公司房屋申報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審核對比。對于由購房者自愿委托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統一繳納的契稅,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督促企業(yè)繳納稅款。
第十四條 契稅由我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負責征收管理和減免稅管理。
第十五條 嚴格執(zhí)行“先稅后證”制度。各縣(區(qū))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,必須做到土地管理部門、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(xù)時,按規(guī)定查驗申辦人的契稅申報納稅情況。屬不征稅或減免稅的,納稅人應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,納稅人未提供不征稅、減免稅證明材料又未按規(guī)定完稅的,土地管理部門、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、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(xù),不得發(fā)放有關權屬證件。
第十六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組織契稅征管檢查,公布舉報電話,及時受理、查處舉報的偷逃抗騙稅行為。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(zhí)行公務時,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及時、準確提供相關資料,不得拒絕和阻撓。
第十七條 對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,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,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依法處以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納稅人有抗稅行為的,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規(guī)定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地方稅務機關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擅自減免稅的,除依法補征外,將追究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地方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,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,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十八條 國家契稅政策調整時,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 
 
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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